(2017年9月26日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党组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协党组工作,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政协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由中共海淀区委批准设立,受区委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由区委决定。
第三条 区政协党组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落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党组职责及议事清单
第四条 区政协党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讨论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支部向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政协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机关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并向上级提出建议;
(五)研究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