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党组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协党组工作,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政协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由中共海淀区委批准设立,受区委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由区委决定。
第三条 区政协党组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落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党组职责及议事清单
第四条 区政协党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讨论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支部向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政协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机关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并向上级提出建议;
(五)研究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政协党建相关重要工作;
(七)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研究委员继任和届中调整有关事宜;配合区委有关部门研究区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并提出建议;研究建议区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八)其他应当由区政协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区政协机关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区政协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区政协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党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为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成员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按照要求向区委进行报告。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党组每年至少向中共海淀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严格落实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书记按区委统一要求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严格落实履职考核制度,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区委对党组的履职考核。
第十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政协委员、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或由区政协机关委室负责人报党组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经秘书长协调后,由责任委室填写议题安排建议单,连同上会材料报党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交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党组每位成员在研究讨论工作时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议题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如有近半数的党组成员表示有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提交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和表决。如再次讨论仍有较大分歧的,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以外人员泄露。
第五章 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
第二十五条 党组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学习也可通过党组扩大会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组学习的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党内各项规章、人民政协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重要精神等。党组成员学习的形式包括专题学习、参加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参加上级组织的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参加政协自己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等。党组提倡和鼓励党组成员积极开展自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由办公室制订党组学习计划安排并具体组织学习活动。党组学习的具体事项按《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组要围绕党建工作及政协重点工作开展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党组及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通过调研掌握情况、互通信息、推动工作,加强与基层群众、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的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区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