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8日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0日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
2014年8月4日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实现区政协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党组工作规则》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海淀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以及区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审议涉及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制定,重点调研课题、建议案、重点提案等本会重要工作,研究读书班、议政会等重要活动的安排,以及其他重要对外交流事项等。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涉及本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等。
(四)研究以委员会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或研究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研究以委员会名义进行的重要表彰事项。
(五)研究机关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措施,研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是指区政协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区政协办公场所装修改造安排方案。
(二)区政协机关固定资产处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制订、调整、追加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的资金款项开支。
第八条 研究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召开党组会议或驻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研究决策的程序
(一)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涉及本会工作或机关整体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征求政协委员或机关干部的意见建议。
(二)对较为复杂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在党组会议决策前,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充分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
(三)重要干部任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前,应充分发扬民主,重视群众评议。党组讨论后,按照组织部门关于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在会议决策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进行表决。
(五)“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议研究后,需履行有关程序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向机关全体干部群众通报。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以会议纪要或会议原始记录等形式保留相关资料,并归档立卷。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核
(一)区政协党组成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决策事项的落实。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在充分做好决策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供全面、准确、详实的决策建议,并提供备选方案。决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供党组研究决策。
(二)加强对决策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督办,逐步建立并完善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决策执行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组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三)党组应在年终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关于全年“三重一大”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四)党组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有机关支部纪检书记列席,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党组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要逐级问责,情况严重的报区纪委依党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区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