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4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2008年9月27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本区各民族和各界的团结,为全面推进海淀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海淀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的决议。
(四)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七)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一般应提前一周发至与会者;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关于本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并就本区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通过常委会建议案、重要提案和有关专项报告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副秘书长、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组长、区政协机关处级干部以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或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准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须在会前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海淀区委员会的名义印发。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案及其他意见、建议,以政协海淀区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送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区政协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将落实、反馈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