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本区各民族和各界的团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海淀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二)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三)协商讨论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全区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海淀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审议通过以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海淀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期,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六)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七)审议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八)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决定区政协机关各室副主任任免事项。
(九)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区政协办公室须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一周寄至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区政协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根据所研究的议题需要,可邀请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海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海淀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如有必要,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