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以下简称“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海淀区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对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负责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四)协商讨论区政协、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研究、协调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协发挥作用等事宜。
(五)学习有关理论、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协的决定,研究讨论有关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问题。
(六)研究讨论由区政协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情况。
(七)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秘书长确定。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周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区政协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并将会议情况及时向主席、驻会副主席汇报。如有必要,须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