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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规定

来源:发布日期:2017-05-31
  

  (2008年9月27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制定, 

  2009916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2014917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充分发挥区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海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员的职责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 

  (二)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宣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协助中共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和谐的工作。 

  (四)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加强与海内外同胞的广泛联系,为巩固民族团结和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五)关注国家大事和本市、本区的发展全局,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为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第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全体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各种会议或活动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本区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本区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应邀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对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的权利。 

  (七)有声明退出本会的权利。 

  (八)在受到本会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向常委会议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北京市委员会的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四条 委员履职的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二)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科学知识,自觉提高自身思想理论素养和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推动科学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国情、市情、区情、民情,立足全局,关注民生,广泛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区委、区政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挥自身优势,在履职中建诤言,献良策,出实招,求实效。 

  (五)坚持平等协商,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共同营造团结合作、民主和谐的氛围。 

  (六)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 委员履职的方式 

  (一)参加全体会议,参加或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参加本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会、报告会、协商会、议政会、情况通报会等各种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和大会口头、书面发言等,对于国家、首都及本地区重大事务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本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各咨议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协商会、考察、参观、联谊等活动,对本地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运用提交政协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政协刊物投稿以及通过网站、手机移动终端等履职方式,反映委员及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本会网站或信函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会工作理论研究和文史资料征编工作。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讲学、义诊、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参加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及其他各类监督员职责的活动。 

  (八)参加本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委员履职的保障 

  (一)组织委员学习培训。按照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履职要求等,适时组织委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给委员订阅报刊、发放学习资料、组织报告会和学习讲座等形式,学习、宣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以及时事政治。 

  (二)拓宽委员知情渠道。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机制,通过视察、信息、网络、移动终端、微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委员通报有关区情,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知情保障。 

  (三)搭建委员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咨议小组、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会等组织作用,充分利用调研、视察、协商会、恳谈、座谈等现有形式,充分运用提案、信息、网络等有效载体,并且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形式、新方法,为委员方便履职创造多种多样的平台。 

  (四)提高为委员履职服务的水平。围绕服务委员履职提高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会议和活动的计划性,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扩大委员参与面,为更多的委员提供参与活动的机会。会议和活动的通知,一般须提前一周发送本人,并辅以短信和电话通知等手段,确保委员知晓。 

  (五)营造委员履职的良好环境。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六)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工作。认真落实委员联系制度、走访制度,密切与委员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委员思想工作情况,积极调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促进委员作用的发挥。帮助委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七条  委员履职的考评 

  委员履职考评由考勤和实绩两部分组成。考勤用以统计和体现委员应该出席政协会议(活动)的数量情况;实绩则记录和反映委员参加其他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业绩。鼓励委员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并积极倡导将本职工作与政协履职相结合,利用本人专长服务于海淀的各项事业以及政协工作。 

  考勤包括每年度的全会、全体培训、常委会(仅对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以及发布通知要求记录考勤的会议(活动),由政协机关各处室(专委会)记录考勤。 

  实绩为记录委员履行政协职责、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提交提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参加各级政协协商会、议政会等,以及专委会活动,参与网络履职,承担各级党委政府调研课题,委员本人(或领导本单位)取得的各种荣誉或学术科研成果以及以委员身份参与或捐助公益事业等情况,并记录提案或调研报告是否执笔,建议、信息是否被采纳、刊用等情况。 

  (一)考勤 

  凡委员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签到工作,准确记录委员出席情况,委员本人应于会议或活动前在签到表上签名确认,以备登记核实。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会议(活动)开始前签到,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补签。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邀请政协委员参加相关会议(活动)时,委员要及时与所在专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相关处室(专委会)做好登记,并在本会网站上“履职统计”中进行记载。 

  (二)请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及时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如会议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送交大会秘书处呈报本会主席会批准。在全会期间因故缺席半日以内的,应向本组召集人请假,缺席超过半日的,应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大会秘书处将根据各会议环节的电子签到记录及小组秘书考勤记录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下一次小组会上进行核实、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应向本会办公室报告原因,转秘书长批准。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或活动的,应向主席请假。 

  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秘书长会议或活动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本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或活动的,应向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请假,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者应把委员不能参加的情况及时向主管主席汇报。 

  委员因特殊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参加本会会议与活动的,应向本会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 

  (三)统计 

  在区政协机关各部门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详细记载每位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对委员参加会议及活动;撰写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政协工作理论研究文章、文史资料情况;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发言情况;通过本会网站、信函发表的意见建议;以及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等履职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委员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要及时报告所属专门委员会或本会办公室,以便及时记录委员履职情况。 

  区政协机关各部门在记载委员履职情况的同时,各处室(专委会)要及时与委员进行沟通核实,委员亦应主动告知本会,如发现漏登、误登的情况,要及时与活动的组织部门联系更正。委员工作室每半年通过本会网站向委员公布。 

  委员工作室在对委员履职情况认真登记的基础上,每年年终对登记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并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公布。有关统计数据作为评价委员履职情况和研究改进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存档 

  政协机关各处室(专委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本专委会委员考勤、实绩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委员工作室负责对全体委员履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和存档工作。 

  各处室(专委会)每季度应及时将委员考勤(实绩)情况记录报送委员工作室备案,并由经手人和本室主任审核签字,确保信息清晰、准确、完整。 

  委员工作室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主席会议报告,于每年全会上在专委会范围内向委员公布,作为委员履职情况反馈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委员履职的表彰 

  (一)表彰优秀委员。根据委员履职的综合情况,由各专门委员会协商推选出年度优秀委员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议审定后,经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总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届满时,根据委员履职的总体情况,按照上述方法评选本届优秀政协委员,并召开届末总结表彰大会进行表彰,颁发优秀政协委员荣誉证书。 

  (二)表彰突出贡献委员。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参政履职,并在促进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由本会或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或委员所在单位等提名方式推荐并报送事迹材料,经常务委员会议审定后,经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名额不限)。 

  (三)表彰爱心奉献委员。对心系百姓,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活动,尽心竭力为社会、为群众、为受助者办实事、办好事,有突出成绩的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并报送事迹材料,经常务委员会议审定、主席会议批准后,在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名额不限)。 

  (四)表彰优秀提案人和优秀信息员。按照《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办法》和《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比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委员履职的反馈 

  (一)委员工作室对平时收集的委员履职和基本情况变动信息,随时更新;并于每年12月份通过政协短信和移动平台,向全体委员采集变动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种获奖信息,进行集中更新。定期向区委有关部门及委员所在界别、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或不能正常履职的委员、常务委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除有特殊原因),向委员本人发送《提示函》,同时通知其界别牵头单位和所在单位,并由有关方面进行谈话: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与活动,且无具体履职表现的;届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4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除有特殊原因),与区委有关部门及界别牵头单位、所在单位沟通、协商后,劝其退出本会或常务委员会: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与活动,且无具体履职表现的;届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3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没有参加过常务委员会议的。 

  (四)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经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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