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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发布日期:2017-05-31

  20141119日中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工作需要,规范区政协公文处理工作,参照中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委《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协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区政协公文是区政协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政协有关要求,公布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六条 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区政协机关常用公文种类及文号主要包括: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文号:京海协发。 

  (二)决定 

  适用于对全委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重要人事任免等。适用文号:京海协发。 

  (三)公报 

  适用于公布全委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适用文号:京海协发。   (四)公告 

  适用于向全区宣布召开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等重要事项。适用文号:京海协发。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适用文号:京海协发。   (六)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全委或全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适用文号:京海协发或京海协办发。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文号:京海协报、京海协党组报或京海协办报。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适用文号:京海协报、京海协党组报或京海协办报。 

  (九)建议案 

  适用于围绕全区重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办理的重要建议。适用文号:京海协报或京海协函 

  (十)专门委员会建议 

  适用于围绕相关领域的重点工作,在专门委员会调研的基础上,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适用文号:京海协办报或京海协办函。 

  (十一)意见建议专报 

  适用于围绕相关领域的重点工作,根据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政协委员联名或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适用文号:意见建议专报。 

  (十二)函 

  适用于与同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相关事项等。适用文号:京海协函或京海协办函。 

  第七条 区政协发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复核、发布、报送等。 

  第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区有关要求,以及上级政协有关精神,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问题分析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涉及区政协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文,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委员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起草处室应就公文内容逐级报秘书长、主管主席和主席审定。审定后的公文,由区政协办公室对文种、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进行审核。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凡提交办公室审核发文的公文,应为审定稿,办公室原则上不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重要公文文稿经领导审定后还需提交区政协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等议事机构审议通过后签发。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书长审批签发。重要公文根据需要,由主管主席或主席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制并报送。需要在区OA系统发布的或在政协网站发布的,由专委会工作六室负责。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二条 收文一般分为阅知性公文和批办性公文。阅知性公文是指需要呈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特定范围内阅知的公文;批办性公文是指需要承办部门答复意见、反馈结果、予以落实等的公文 

  第十三条 收文办理应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第十四条 收文途径主要包括OA办公系统来文和收取纸质公文。由区政协机关值班室负责公文收取、初审、呈批、分办、传阅、督办、反馈等。其中,收取纸质公文还应进行签收、登记、保管和监销。 

  第十五条 所有收文由办公室初审后报秘书长批示。根据秘书长的批示呈报主席、副主席阅批,或呈送各级领导传阅,送相关处室或个人办理。 

  第十六条 各处室或个人收到分办公文后,应按时限及时办理,向来文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并向值班室备案。需要值班室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的,应至少提前1天将办理结果反馈值班室。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成或传阅完成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不需要留存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存,定期送区保密局监销,其他各处室不得自行对公文销毁或做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涉密公文由办公室根据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统一登记、保管和退还。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文件标明的发文范围呈批和传阅。任何人不得对涉密公文进行复印、拍照、扫描以及带离机关。 

  第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统一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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