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政协海淀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区政协委员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别、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不重复交叉。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专职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专门委员会可与其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发挥其作用。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其它有关人士参加。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区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海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本区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本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通则制定相应工作简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