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2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14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8年9月27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2月15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2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海办发〔2016〕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淀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别、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别、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协调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的报告,听取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依据《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一室,负责处理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
(四)负责提案的审查和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综合分析提案质量及提案办理的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优秀提案的评比表彰;
(八)开展提案工作的学习、研讨和理论研究,制定提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等;
(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办公室、区检察院办公室以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系和协作;
(十二)积极争取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界别,可以本界别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可以本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六)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别、各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集体联合方式提出提案;
(七)全体会议期间的各委员小组可以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从履行政协职能的角度,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案由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建议具体;
(三)委员联名、集体联合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或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地区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出,提案者应通过区政协网站或其他的规定渠道提交电子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要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在闭会期间积极运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推动提案工作常态化。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提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本条例提案基本要求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四)各党派、相关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具体事务;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涉及统战政策的除外);
(八)涉及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非本区事权范围的;
(十一)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的。
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提案者也可自行撤案。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区政协将提案分别交区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可将涉及重要问题的提案,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提案的调研、提出、审查、交办及办理工作,依据区委有关文件执行。人民团体、界别、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提案报送区政协主席或副主席阅批。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按照会议期间提案工作的办法和程序,随时审查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并针对提案的内容和特点,不断创新提案办理工作;
(二)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提案的办理工作,及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签署意见;
(三)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工作有异议的,提案委员会要分析研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办单位作进一步沟通答复。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第二十二条 委员联名、集体联合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签字确认;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界别,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签字确认。所有提案办理复文均抄送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同办理的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听取区政府等承办单位年度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六章 提案的分析
第二十六条 提案情况分析工作,由区政协秘书长负责,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提案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
(一)每年区政协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区政协秘书长主持召开提案分析工作会议;
(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会议要求对提案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分析将提案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调研、视察等工作内容。同时,推荐区领导和本专门委员会检查督促办理的重点提案。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审阅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组织委员和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和提案办理情况的分析,形成分析报告,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案办理的检查督促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将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提案,选作督促办理的重点提案。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汇总推荐区领导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检查督促办理的重点提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区委常委领衔督办、区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区政协领导重点督办、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督办制度。
(一)提案委员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检查督促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积极配合;
(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组织实施本专门委员会重点提案的检查督促工作,提案委员会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可根据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视情况确定跟踪督办议题,组织开展督办活动。
第三十三条 提案者应主动向提案委员会反映对提案办理的意见,提案委员会要组织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察和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章 提案的表彰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评选表彰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优秀提案由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承办单位推荐,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的选题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提案的分析应实事求是,情况清楚,分析有据,层次分明;
(三)提案的建议应具体可行,参考性、针对性强,对推动工作有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优秀提案按年度进行评选,评选比例为年度提案总数的10%左右。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表彰一般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进行。
第三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且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予以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