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7年9月8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提案工作,加大督办力度,切实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根据《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工作在区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提案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除符合《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涉及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全部作为重点提案,人民团体、界别、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重点提案的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一)重点提案的提出。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推荐区领导和本专门委员会检查督促办理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重点提案的建议,监督性提案优先推荐。
(二)重点提案的审定。召开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审定年度重点提案,审定后的重点提案以函的形式分送区委办、政府办等部门。
(三)根据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共同确定区委、政府、政协等领导检查督促办理的重点提案,并报送督办领导。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建立区委常委领衔督办、区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区政协领导重点督办、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督办制度。
(二)提案委员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等领导检查督促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积极配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组织实施本专门委员会重点提案的检查督促工作,提案委员会积极配合。
(四)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提案办理协商和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五)提案委员会要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适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 加大重点提案工作的宣传力度。年度重点提案将在区政协网站予以公布,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提案,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优先参加优秀提案的评选,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关于主席、副主席检查监督提案办理工作的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