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本区社会管理、政法、工会、青年、妇女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组织各项活动中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反映各种不同意见和见解,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第四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任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委员对本区社会管理、政法、工会、青年、妇女方面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之前的协商,或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监督。
(三)广泛联系委员和有关各界人士,就社会管理、政法、工会、青年、妇女等方面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视察、座谈、论坛、专题研讨、调查研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推动我区相关工作的加强和改进建言献策。
(四)加强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密切与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海淀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五)承办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以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建议和重要书面材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每年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简则自政协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