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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工作简则

来源:发布日期:2017-05-31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是区政协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为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增进与海外人士的联谊,团结和联络港澳台侨人士及其亲属致力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第四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的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和平统一祖国,“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二)了解研究有关港澳台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

  (三)组织委员对本区港澳台侨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之前的协商,或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监督。;

  (四)开展对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及友好人士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

  (五)促进海内外经济、文化等多种形式的交往,为本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六)反映有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方面的意见建议。

  (七)加强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密切与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海淀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以港澳台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建议和重要书面材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本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每年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简则自政协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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