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区政协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本区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第四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委员对本区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之前的协商,或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监督。
(三)就本区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视察、座谈、专题研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推动政府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四)根据本区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邀请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五)加强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密切与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海淀人民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以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建议和重要书面材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本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简则自政协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