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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1-12-27

  20111215日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81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6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73名。选举工作在本次会议主席团领导下进行。

  三、本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名单,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共同协商,联合向本次会议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会议主席团协商讨论,提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草案);经本届政协全体委员酝酿讨论,由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四、本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参加选举的委员数须超过本届政协全体委员的半数,选举方可进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本届政协全体委员的半数方能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本次会议不再补选。

  五、本次会议的选举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每个委员小组推荐监票人1名,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确定总监票人2名。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确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委员须在会议宣布开始填写选票后,当场亲自填写选票,不能委托他人填写。

  委员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有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权利,对不赞成的候选人有权另选他人。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时,应在画“×”的候选人姓名下方的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另选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委员填写选票时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七、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委员在指定区域依次投票,不能委托他人代投。

  八、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选票,其结果由总监票人审定后向大会报告。如果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九、在计票过程中,对选票上辨别不清的字迹、标记及无效表示的确认,由总监票人审定。如选票填写模糊,可以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全部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

  十、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情况,并在大会执行主席的主持下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十二、本选举办法解释权属本次会议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