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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逐利式举报查实将担责

来源:北京日报发布日期:2026-03-12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明确提出,捏造、诬告、变相制造等逐利式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办法》中提出,受理举报的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举报人可通过本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有关部门热线服务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针对举报奖励,《办法》明确指出,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来看,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30万元。

  《办法》指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制造或变相制造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安全生产、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随着举报奖励金额大幅提升,近年来本市逐利式举报行为有所增加。有些举报人单纯以获取举报奖励金为目的,有些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存在纠纷,滥用举报权利以泄私愤,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营商环境有较大冲击,亟待通过从制度层面对举报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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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反馈渠道

  意见征求将持续至2026年4月10日,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sjb@yjglj.beijing.gov.cn

  2.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4号楼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101101)。

  3.电话:010-55573845

  4.传真:010-55579804

  5.网站: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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