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协概况>规章制度
海淀政协书画院章程
2017-05-31

2017728日海淀政协书画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海淀政协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联谊组织。 

  第二条  书画院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广泛团结书画界人士,通过创作活动、采风交流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扩大海淀影响力,为海淀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书画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本着缔结友谊、促进发展的原则,广泛团结、联系书画界人士,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促进艺术交流,助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发挥特殊优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一)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顾问、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荣誉艺术委员若干名; 

  (二)院长由现任政协有关领导担任。名誉院长、顾问、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书画界中有影响的人士担任。荣誉艺术委员由书画院院长办公会议协商推荐,报区政协备案。 

  第五条  书画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院长办公会议协商推荐。 

  第六条  名誉院长、顾问、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期与本届政协相同。 

  第七条  书画院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院长办公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商本院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具体工作的落实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章  艺术委员 

    

  第九条  艺术委员以在海淀区域工作或居住的书画界代表人士为主,同时也吸纳部分在书画艺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凡赞成本院章程,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素质且德品雅正,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者均可申请加入。  

  第十一条  入书画院程序 

  (一)接收艺术委员标准:政协委员申请加入书画院,热爱文化艺术,在书画方面有一定造诣;非政协委员申请加入,应有国家或省级相关专业团体颁发的资格证书;吸纳部分关心海淀文化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专业内取得显著成绩,影响力较强的人士; 

  (二)艺术委员经书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区政协备案; 

  (三)颁发艺术委员聘书。 

  第十二条  艺术委员的义务 

  (一) 艺术委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维护本院的团结和荣誉; 

  (二) 艺术委员应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交流、创作、 

  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委员的权力 

  (一)艺术委员可以对书画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艺术委员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书画院院长办公会议。 

            本章程报区政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