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协概况>规章制度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2017-06-04
  (2004年5月14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2008年9月27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人民政协工作,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好地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本区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条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本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区政协党组受中共海淀区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第三条 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廉政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它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第四条 参政议政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它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区委、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区政府、本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本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六条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一般应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条  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建议、意见和批评,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反馈。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二条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它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本区委宣传部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委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