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社情民意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
2017-04-24

2017322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中共海淀区委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国家和北京市、海淀区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北京市、海淀区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通过区政协内部适当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不宜公开、又事关决策的警示性、前瞻性的意见;人民群众对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大政方针的反应,以及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防治对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等。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注意体现界别性,重视反映来自各个界别有代表性的群众意见,反映一些人数不多但需要引起关注的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反映一般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论据充分,数据详实,来源可靠,观点明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九条  由区政协委员提交的反映本区的社情民意信息, 经研究也可转化为区政协提案。

第三章  报送主体及基本要求

第十条  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报送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各咨议小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个人包括政协委员、特邀信息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无党派人士等。

第十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各咨议小组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其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标准。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各咨议小组要通过议政会、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提案、调研、视察、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履职方式,也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特邀信息员无党派人士的权利和义务,区政协要创造条件,积极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坚决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成员、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区政协及其各参加单位要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拟报送全国政协、市政协或区委区政府的,由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责任委室审核后, 报主管副主席审定、签发,同时报主席会议成员阅知。拟转为区政协提案的,由社情民意信息责任委室商提案工作责任委室同意后,按提案工作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责任委室要根据党政决策的信息需求,定期研究制定信息收集报送计划,向各信息报送主体提供报送要点参考,有重点地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做好组织、培训、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协各信息报送单位要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为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担任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各咨议小组应明确一名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区政协每年安排两次集中培训,并时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各信息报送组织也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报送渠道,充分利用区政协作为全国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的优势,为各信息报送主体提供畅通、快捷、安全的信息传递渠道。

第五章  反馈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区政协要跟踪了解全国和北京市政协、区委区政府对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处理意见以及领导的批示,并及时向报送主体反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激励机制。区政协每年召开信息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区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区政协原“关于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责任委室负责解释。